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買受人名義

財政部1041215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指出,明(105)年起,水電、瓦斯費等公用事業強制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用戶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因此財政部劃定明年全年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承租不動產繳納水電費之發票記載買受人雖為出租人,仍得扣抵營業稅。
為避免輔導期間一結束,營業人用戶繳納水電瓦斯費卻無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申報扣抵營業稅,該分局呼籲營業人用戶及早向公用事業辦理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