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119號、國稅發[2008]116號的研發費加計扣除範圍有哪些變化?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11/13第435期   文◎?雅文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佈了財稅[2015]119號《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比較之前國稅發[2008]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新規擴大了研發費加計扣除的範圍、明確了研發活動的內容、列明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減少審核程序等。
與國稅發[2008]116號相比,財稅[2015]119號允許研發費加計扣除增加項目如下:
1、人員人工費用除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外,明確了其社保、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也允許加計扣除;
2、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增加了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