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41110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揭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財政部1041127新聞稿
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有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如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則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故營業人於委託申報營業稅後,應索取繳稅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並檢視代理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受託人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委託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他營業人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利用其他營業人當期未開立或賸餘之統一發票開立予委託人,供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嗣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罰。該等營業人復查主張全案係因遭他人盜開統一發票浮報銷售額,導致欠稅,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該局撤銷原處分。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及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三、財政部1041117新聞稿
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今(17)日就朝野政黨及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並完成三讀,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101年間社會各界關注所得分配議題,屢有資本利得及薪資所得租稅負擔不衡平之議,為建立公平合理稅制,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公平之期待,該部爰研議建立證所稅制度,經立法院協商審議,於101年7月25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8日總統公布,自102年度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制度自102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不佳,致國內出口衰退等政經情勢變化,股市量能不足,惟證所稅制度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修正版本,該等版本於今日經立法院院會表決並完成三讀。
財政部指出,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0/00。
財政部特別強調,上開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四、財政部1041126新聞稿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需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在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所舉例說明:黃太太105年8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5年7月31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8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0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故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五、財政部1041123新聞稿
營業人向同業借款支付利息,究應取具統一發票抑或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營業人常會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特許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該營業人財務上的調度運作,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給付利息之營業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列單申報繳納。該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依規定除應於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將被裁處罰鍰。
六、財政部1041109新聞稿
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又「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設算核定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亦為財政部賦稅署77年11月9日台稅一發第770665851號函所明釋。
該局進一步指出,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臺北市松江路○○號1樓房屋出租乙公司,租金為480,000元,經該局查得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逕依財政部頒訂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設算租賃所得過高等情事,惟該房屋出租面積為29.77坪,以申報租賃收入480,000元,換算每坪每月租金為1,343元,確顯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坪每月2,357元為低,而且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所設算租金每坪每月之租金2,357元並未高於實地調查鄰近房屋實際每坪每月租金4,108元,依照規定,仍然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於出租前可先行參考財政部備查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作為其租金約定之最低標準,以免遭調整增列租賃所得,補繳稅款。
七、財政部1041126新聞稿
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或廣告費應依其性質正確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正確區分交際費或廣告費之性質,依法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交際費及廣告費之性質,說明如下︰
一、交際費:係指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所謂業務上直接支付,係指該具交際性質之支出與業務有關,而且由該與業務相關者直接受領之意。交際費係為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其支出形式並不限於餽贈物品、設宴款待或招待旅遊,可界定為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主要即為對客戶之招待,其與營業收入之獲致,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
二、廣告費:係為建立企業及商品良好形象,以激發消費者對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達到促銷目的,對不特定人所支付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交際費與廣告費其兩者支付對象性質上有特定及不特定之差異。如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經查係支付特定醫師參加醫學研討會等相關費用,屬交際費性質,應轉列交際費,惟交際費已超過限額,不予認定,遭剔除補稅。
八、財政部1041105新聞稿
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主旨: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參照: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該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臻明確,以利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展,該部參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該股權有限制處分(例如2年內不得處分)規定,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