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

財政部1050111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獨資事業,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萬元,在103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須申報、不須繳納,但是必須把10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中列為營利所得申報;但在新制104年度以後,甲獨資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先繳納全年應納稅額17萬元的二分之一8.5萬元,若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亦可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