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41207新聞稿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提撥退休金,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於104年2月4月修正增訂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果不足給付次一年度預估達到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揭提撥的差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提撥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104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000萬元,當年度提撥30萬元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及提繳40萬元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共計70萬元,未逾已付薪資總額15%限額150萬元。104年年度終了前,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整,105年度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有3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預估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因與其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短差100萬元,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100萬元。甲公司遂於104年12月30日提撥補足差額,故104年度退休金費用得認列170萬元,不受限額150萬元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就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應依稅法規定,每年度提撥退休金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自104年起,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不足給付次一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提撥補足之差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財政部1041226新聞稿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出售時採舊制課稅的房產,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可保留三年抵稅權,但扣抵範圍僅限於適用舊制的房產交易所得。同樣,按照新制課稅的房產若交易產生損失,扣抵權也是三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產交易所得。
該所舉例說明,王君於104年12月出售持有滿5年的甲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發生售屋損失50萬元;105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持有1年的乙房地,獲利100萬元,適用新制;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故甲房屋出售損失50萬元不可作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的扣除額。
三、財政部1041228新聞稿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金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得採書面審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勘查程序,提升服務品質,財政部已修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有關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如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稽徵機關得採書面審核。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申請報廢,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如報廢之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報廢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者,經研判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營利事業因無須配合勘查,可更有效運用人力及節省倉儲空間。
該局特別呼籲,上述採書面審核案件,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應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調帳查核,請業者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