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三新法 牽動台商人資 【經濟日報╱徐文惠(德勤中國稅務合夥人)】2012.02.22 02:32 am
2011年,伴隨著「十二五規劃」的正式頒布實施,新《社會保險法》、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也正式頒布,同時《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亦將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醞釀公布。這一系列新政策的陸續實施,將會給在大陸工作的眾多台籍人員帶來怎樣的深遠影響?
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
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聚焦於工資薪金所得,在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的同時,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其中配套頒布的《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通知》對高收入行業、高收入種類、高收入者做出相對應的界定。
例如,在大陸工作的外籍以及港澳臺人員通常會被界定為高收入者,其取得的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分別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稅的補貼收入、股權激勵所得、與常設機構相關的報酬、以及連續居住超過五年後取得的境外收入所得等等,都將是大陸稅務機關監管的重點。此外,由於中國大陸尚未與臺灣地區簽訂雙邊稅收安排,為降低個稅稅負,台商企業應當合理安排台籍人士的派遣形式,並控制合規性風險。
《社會保險法》
隨著《社會保險法》配套頒布的《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中國大陸合法就業的外國人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同時也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迄今為止,北京、重慶、成都、青島、廈門、蘇州等城市已相繼頒布地方實施細則。儘管上述之《暫行辦法》未明確港澳臺人員是否須參照執行,在實際情況中,成都、蘇州等城市已強制要求港澳臺人員參保。這一新政的實施,無疑將增大台商企業在大陸運營的薪酬成本,但同時為在大陸就業的台籍人士參加社會保險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更有力地保障和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有鑒於此,台商企業應密切留意大陸的地區差異以及地方實施細則,針對新社會保險法帶來的變化,預估成本、與員工及時溝通,必要時重新考慮並調整現有的人力資源戰略。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已於日前結束意見徵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旨在加強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同時提高了對合規性要求的監管力度,對違反出入境管理行為的調查、遣返和處罰等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草案正式出臺後,相應條款可能也將適用於在大陸正式或臨時工作的港澳臺人士。圍繞擬出臺的新規定,台商企業應重點關注此類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確保其符合大陸出入境管理的合規性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項新法案都不約而同地強調各政府部門間的協作機制,此舉借鑑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意義深遠。這一系列新舉措將從各個方面規範與管理在大陸就業的外籍以及港澳臺人員;在此大環境下,針對各種形式的人員派遣,台商企業必須從稅務、社會保險、出入境管理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在防範風險的同時運籌帷幄,優化企業整體的人力資源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