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201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據報載近期房市景氣低迷,許多地區房價下跌,使所有人出售房屋土地的獲利相對縮減,甚至賠售脫手之情形時有所聞,以往多數納稅義務人認為房屋交易有所得方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虧損即不必申報;該局提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已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出售房地符合下列規定情形者,不論其交易所得或虧損,也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所得於計算應納稅額時,得再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該損失金額是不得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另新制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課稅,無論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附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1月1日買進A房地,成本900萬元,已於105年1月5日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售價750萬元,該房地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約60萬元,經計算甲君出售A房地交易損失210萬元,依規定仍應於105年2月4日前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且該交易經核定之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屬適用舊制案件(土地免稅;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並未停止適用,如出售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如出售時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者,仍屬舊制課稅範圍,該個人房屋交易所得應併入所有權移轉年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中,並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