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

財政部1050215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係該公司提供大陸地區關係企業管理服務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30,000,000元,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時,未將其相關管理服務成本26,500,000元計入計算,致可抵減稅額上限計算錯誤,經該局重新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為30,000,000-26,500,000=3,500,000元,並重新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595,000元,該公司原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超過上限計2,405,000元,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以免計算錯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