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223新聞稿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100萬元*稅率17%),扣繳稅額5,000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萬元(17萬元*50%-5,000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甲資本主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稅額,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至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