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301新聞稿
臺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已設立1家餐飲店,為拓展業務想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因為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是否還要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及申購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該攤位之銷售額應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擺攤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所以,黃小姐跨越原有門市登記轄區參加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雖然該臨時性攤位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在臺南市北區有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應先向該局臺南分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依規定向該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提醒營業人,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報請核備,並申報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