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5/2/5第447期 文◎劉華平
從董事會決議分配利潤,到向稅務局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間,時間不可超過7天,以免被按日計徵未納稅的滯納金。
過去因為看升人民幣,加上大陸境內人民幣定存,及銀行提供各類結構性理財產品的報酬率相當高,台商多把利潤留在大陸境內,不匯到境外母公司;如果境外需要資金,就以Stand by L/C或是跨境抵押等替代方案,由大陸境內為境外母公司提供擔保,協助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取得低成本的資金。
問題是近期人民幣匯率急轉直下,同時台灣OBU人民幣定存利率不斷攀高,甚至突破4.5%,遠超過大陸目前的定存利率,導致大陸台商紛紛計劃把帳上的未分配利潤匯到境外,但將未分配利潤匯到境外前,必須先經董事會決議,且在帳上轉成「應付股利」科目,繳完10%利潤匯出所得稅後,才能去銀行辦理資金流的利潤匯出動作。
實務中,為了資金利用效率考量,台商完成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後,多不會馬上到稅務局完稅,而是在帳上先形成應付股利後,拖到真正要匯款到境外前,再去繳納10% 的利潤匯出所得稅,但以昆山為例,昆山稅務局去年底開始,對遲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的企業,嚴格執行按「日」計徵滯納金的政策,造成台商另一項稅收負擔。
2015年11月26日,昆山市國稅局在國稅局網站上發布「關於非居民稅收業務的納稅提醒」,再次強調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24號文《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向境外股東分配利潤時,應把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股利分配決定的日期,作為企業要為境外股東代扣代繳10%利潤匯出所得稅的起算日。
而且稅款必須在扣繳義務產生之日起7天內繳入國庫,一但逾期未繳稅,將按每日將加收稅款的0.05%作為滯納金。
目前昆山地區已徹底落實24號文,從年初至今,發生了眾多台商因沒有在董事會決議之日起7天內繳納利潤匯出所得稅,被稅務局要求按日計徵滯納金的情況。
前面曾分析,大陸台商實際股利匯出的日期,往往要遠晚於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股利分配決議的日期,甚至還有台商出現今年決議分配股利,但實際執行股利匯出的時間要到下一年度,如果按照目前昆山嚴格執行的24號文,將對台商產生巨額滯納金,台商不得不防。
假設某台商於2015年3月1日做出利潤分配的董事會決議,要分配之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人民幣為3000萬元,結果該台商到了2015年12月10日才向稅務局申報扣繳300萬人民幣的稅款(3000萬X 10%),那按照24號文規定,該台商將被計徵滯納金人民幣41.7萬元(300萬 X 0.05% X 278天),所以,0.05%的滯納金比例看起來很低,但因為單位是按「日」計徵,所累計出的滯納金金額將非常可觀。
由此可知,台商今年必須慎重規劃利潤分配的時間,特別是在股東會或董事會要做出利潤分配決議前,先確認何時要真正執行利潤匯出的資金流,決議分配利潤和向稅務局納稅的時間不要超過7天,才能避免造成無謂的稅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