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做財務規劃

財政部105040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做財務規劃,要考量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日後如出售,係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房屋、土地取得成本。
該局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相關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格-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三、依上開計算之房屋、土地為交易所得額減除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即為課稅所得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1日因受贈取得房屋及土地,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各為400,000元及,000,000元,當時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100%,嗣後於108年1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共售得16,000,000元,此時物價指數為150%,其中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為9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本次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元=交易時成交價格16,000,000元-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400,000元+1,000,000元)*150%-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900,000元;課稅所得額10,000,000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受贈取得且未持有滿2年之房地,必須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同時以前述成本計算所得(或損失)以免逾期或短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