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412新聞稿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統一發票,考量公用事業用戶遍及全國家戶,為減少公用事業依從成本及寄送問題,爰輔以無實體電子發票為推動主軸,並於3月25日開出第1期中獎號碼。
該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及兌獎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用戶自行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例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號碼寄交用戶,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至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用戶中獎時,由中獎人持已繳費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至超商所設置之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二)公用事業寄送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用事業無須於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變動性載具,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識別資訊,至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用戶中獎時,由該公用事業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寄交用戶,持憑向代發獎金單位領取中獎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如登記用戶(房東)與實際用戶(房客)不同,可能發生實際繳費者與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登記用戶不一致之情形,但不會影響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的領獎資格,蓋公用事業用戶為一般消費者時,該電子發票證明聯不會載明買受人名稱,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用戶名稱,並不會登載於電子發票證明聯,故持有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即為中獎人,不致影響兌領獎權益。因此該署呼籲,用戶繳費後務必保存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屆時中獎時,即可憑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赴代發獎金單位領取獎金。
另該署於105年2月16日訂定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公用事業之用戶採指定帳戶扣款繳費者,公用事業得代用戶自動兌領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中獎獎金,並將中獎獎金匯入用戶指定扣款繳費之金融(郵政)機構,故採取是類領獎方式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申請),係以該帳戶所有人(繳費者)為中獎人。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有關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中獎資格權益歸屬,該署已按態樣,以圖表方式簡要說明如附件,並將置於該署網站「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作業專區」供民眾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