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減資實務 文/丁德應 小草電子報2012/03總第63期
減資即為減少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減資在法律操作上有著充足的依據,1994 年11 月3 日實施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如確有正當理由,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縮小生產規模、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的申請。」
1995 年5 月25 日實施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調整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有關規定及程序的通知」,就減資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做了詳盡的規定。之後修訂的《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實施細則、《公司法》都允許依法減資。
儘管如此,在實踐操作中,外商投資企業減資並不像法律規定的那樣容易,甚至有很多企業減資申請,最終根本沒有獲得審批機關的批准,以致未順利實現減資。在此,僅就外商投資企業順利實現減資,提醒如下三個應該注意的重點:
一、減資原因
從上述規定可知,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且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減資。為此,外商投資企業在向審批機關提出減資申請時,一定要闡述清楚「正當理由」,如金融危機對自己資金影響嚴重,導致經營困難,規模須縮小;如市場開拓不力、訂單減少、虧損嚴重,或國家新的產業政策導致行業不景氣等等。
目前實踐中,還發現一個新的減資原因,即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虧損,通過減資而形成實際的投資虧損,可以沖減部分國家或地區境外母公司的利潤,降低稅負,但這樣的減資原因,通常不會得到審批機關的批准,難以作為書面申請理由。
二、政府溝通
實踐中,即便企業認為減資的理由非常正當,但未被批准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在吸引外商投資是政府招商部門政績考核指標之一的現在。目前在諸多地方,審批機關審批減資時,通常會內部增加一道流程,即徵求招商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於當初投資時依照投資強度取得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指標的,審批機關通常還會徵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此外,在減資申請過程中,除要陳述自己減資理由的正當性之外,還必須說明清楚減資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而且要讓政府相信減資並非為了抽逃出資、逃避繳稅、逃避債務,也不會損害員工的利益,以取得政府機構的理解和支持。
尤其是一些企業申請減資原本就有特殊目的,如為了上市需要股本變的更小,其實上市後會大幅度增資;又如為了引進戰略投資者而原股東不得不先進行減資,之後由新引進的股東進行大幅度增資,這時和政府溝通顯得更為重要。
三、減資程序和減資申請材料
目前中國大陸法律、法規對減資程序有著嚴格的規定,尤其還規定了申請減資的企業在獲得審批機關減資初步同意後,還需將減資的事實在獲得初步同意後的10 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獲得初步同意後的30 日內,在報紙上進行為期45 日的公告。
甚至為了防止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減資時,因未能充分、適當履行其告知義務,導致其對債權人的公告或通知無效,審批機關還專門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範本」、「外商投資企業減少註冊資本通知範本」,並在範本中提到了「債權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以確實保障減資不會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影響。
在完成上述通知、公告程序後,申請減資的外商投資企業還需要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公告和通知的證明文件,及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等,再由審批機關進行正式審批;取得批准減資的正式批復後,審批機關的審批程序方告完成。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減資時,減資程序的瞭解、遵守和文件的規範製作也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