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050427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非小規模之A企業社為合夥人甲君及乙君各出資50%之合夥組織,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年所得額為1,200,000元,應納稅額為204,000元,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2,000元,依規定應先自行繳納100,000元〔(204,000元÷2)-2,000元〕;另A企業社之合夥人甲君及乙君並應分別將549,000元〔(1,200,000元-102,000元)∕2〕列為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指出,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考量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則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將依其查定營業額推算該事業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