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510新聞稿
國稅局提醒,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課所得稅,如為個人應注意最低稅負。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F股」。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與投資國內企業發行的股票所獲配的股利,兩者相關課稅規定並不相同,分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予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至於營利事業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則因F股是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之股票,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所得,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範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個人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因該項股利係屬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如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104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