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4/8第455期 文◎耿悄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應先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由於房屋來源、時間不同,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政策如下:
1、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自行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簡易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若為自建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稅款;若為非自建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2)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若為自建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若為非自建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若為自建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稅款;若為非自建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按照5%的預征率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