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個人出售、出租房產如何徵稅?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4/1第454期   文◎夏嵐
1、現行營業稅規定個人二手房買賣除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外,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滿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均免征營業稅;未滿2年出售的按照全額徵收5%營業稅。北上廣深則為滿2年(含2年)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5%營業稅;滿2年(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
2、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同樣除北京、上海、廣州和深圳外,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北上廣深則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營改增基本平移了現行二手房交易營業稅政策,因為計算方式不同,營改增後稅費還略有下降。
例如:個人出售購買兩年內房屋,如果銷售額總價300萬元,本來需繳納營業稅15萬元。現在按增值稅計算,300萬元為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為285.71萬元(300÷(1+0.05)),則需繳納增值稅14.29萬元(285.71*5%),相比營業稅減少0.71萬元稅款。
3、營改增規定,個人出租不含住房(如寫字樓等)的不動產,按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出租住房則減按1.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