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50427新聞稿
營所稅申報常見10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10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加強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一、承包工程已核發使用執照或驗收完成,收入已實現,未將預收貨款轉列當期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將其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一併申報。
三、短漏報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海關退稅、保險理賠收入及利息收入。
四、誤將註冊地為國外有價證券之處分利益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漏報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五、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並完成所有權登記移轉後,因於次年度辦理點交,誤以實際交付日之年度列報出售資產增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六、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七、營利事業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結算申報時選擇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獎勵,致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漏未填報基本稅額申報表。
八、 經稽徵機關核定減少87年度以後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額,未於收到核定通知書時,將該減少之稅額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
九、 上市、上櫃公司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其股東權益減項應採淨額方式(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等;如有未實現利益應作為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之抵銷)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非就股東權益損失部分單獨提列之。
十、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二、財政部1050427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未合併申報: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但105年1月1日以後才登記結婚的夫妻,104年度仍不具婚姻關係,應分別各自申報,不適用合併申報。
二、免稅額:每人免稅額為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00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5,000元。
三、扶養親屬: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四、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或獨資、合夥組織資本主、合夥人經營事業的營利所得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五、列舉扣除額部分:
(一)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000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二)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三)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若經查獲虛列捐贈扣除額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另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四)房屋貸款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0,000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同一時期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五)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104年有蘇迪勒颱風及杜鵑颱風),申報列舉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六、特別扣除額部分:
(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每人每年最多教育學費可以申報25,000元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就前兩者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三、財政部1050426新聞稿
104年度出售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仍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相關所得稅法修正條文雖於104年11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4年12月2日經總統公布,惟係自105年1月1日施行,故民眾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將停止課徵所得稅,亦即民眾若於104年12月31日前有出售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之股票,仍應依修法前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於104年12月31日前交易屬應核實課稅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以上、IPO股票(排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股票及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以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在本(105)年5月份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規定計算並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納稅。
104年度如有交易符合上開規定之證券,無論交易係利得或虧損,今(105)年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除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記得要一併計算證券交易所得辦理申報及納稅。
四、財政部1050422新聞稿
工程雖未取得驗收證明,惟已交付使用,仍應列報完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工程公司承攬乙公司之辦公室建築物工程,並追加「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該建築物工程於101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惟甲公司僅認列建築物工程收入,追加「燈具工程」及「水電工程」仍帳列在建工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為非建築物,101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應以委建人出具驗收日期102年度為準;惟該2項工程委建人(乙公司)已於101年度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顯示該追加工程於101年度已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中,委建人雖於102年度始出具驗收證明,仍應依規定以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101年度認列收入,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五、財政部1050427新聞稿
營利事業適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出申請方能享受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如欲申請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按130%限度內減除之租稅優惠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今年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應於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提出),填報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請表、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封面勾選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該局並提醒,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27日公告,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