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601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如果公司是依證
財政部1050601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如果公司是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