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614新聞稿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外銷售業者銷售勞務與國內買受人,由國內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惟每筆給付額符合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稅門檻,得免徵營業稅。近年國人利用網路從事各類交易越發普及,該等交易訊息具隱密難掌握買受人消費資料特性,國稅局課稅稽徵成本相對提高;現行逆向課稅規定亦增加買受人之依從成本,尤以個人買受人為甚;且低於免稅門檻之小額交易日益頻繁,影響稅收甚鉅。
二、現行國際間對電子商務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方式有二,其一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我國採行);其二係規定由國外銷售業者於消費地國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OECD於2014年提出要求非居住者供應商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稅捐建議,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等陸續於2015年提出加值稅法修正草案,針對境內消費者自國外購買勞務(或僅限電子勞務)部分,訂定外國銷售業者須於國內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三、為解決現行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規定產生之營業稅課稅問題,擬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等先進國家作法,將課稅主體由買受人移轉至銷售業者,即修正營業稅法,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個人買受人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相關稅捐,以兼顧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簡便並掌握稅源。
四、考量營業稅法修正涉及層面甚廣,需審慎研議,以資周全,本署前於105年5月16日先行邀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研商,就稽徵實務面獲一致共識,續將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分別就地召開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俾減少未來修法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