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620新聞稿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如有僱傭關係,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管理顧問公司的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某甲公司承攬A社區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等勞務,未將收取屬於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薪資部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除遭追繳營業稅外,同時受處1倍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收取的管理費,其中僅部分為服務費,均已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餘為代收代付A社區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薪資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雖主張其僅負責A社區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指揮管理並代為發放薪資,屬代收代付的性質,惟經查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的遴選任用、勤務督導、安全及紀律,均係由甲公司負管理之責,且該等人員的薪資,也是甲公司向管委會請領後發放及辦理扣繳申報,並由該公司投保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可見彼等間確實存在僱傭的法律關係,自應將管理費全數列為收入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不能以管理人員的薪資來自大樓住戶或社區管委會,遽予認定其並非管理人員的雇主,如其與管理人員間存有僱傭關係,則應將其收取的管理費全數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