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間借用或無償提供原料與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1050707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業偶有原物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需向同業借用,或是關係企業間原物料無償提供使用情形,應記得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上述視為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