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2011年匯算清繳納稅重點

影響2011年匯算清繳納稅重點 文/李建軍 富蘭德林-財稅評析

 201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一連串法令法規,對今年即將進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造成影響,台資企業在進行2011年匯算清繳時應重新計算納稅金額。一、收入確認 1、跨期租金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如提前收到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依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地計入相關年度收入,無需一次性全部計入當年收入。另外江蘇省規定企業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如需要分期納稅,應在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收入遞延專案申報表》。 2、財產轉讓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如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等,應在實現時一次性確認收入。如在19號公告實施前企業存在原來分期確認,但尚未計算納稅的上述收入,則應一次性作為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需注意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的股權成本中不包括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留存收益中,可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到的金額。 3、居民企業技術轉讓財稅[2010]111號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應注意該條追溯到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4、融資性售後回租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帳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屬於融資利息部分,應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二、費用和損失扣除 1、股權投資損失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從2010年度開始,企業的股權投資損失可在實際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一次性扣除。 2、查增應納稅所得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應允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彌補該虧損,彌補後仍有餘額,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三、票據管理 1、國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企業上繳給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在2010年7月份之前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自2010年7月1日起應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應提供以下憑證:企業與自然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合法、有效的利息支付憑證。 3、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費發票的,可按雙方租賃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費、電費發票或影本、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量分割單等憑證,進行稅前列支。企業還應關注各地2010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最新政策,比如蘇州規定2010年度支付的職工經濟補償金,不允許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但符合規定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卻可以作為上述扣除基數;上海則規定企業2010年度發生的稅前可彌補的虧損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情況下,應簡附具有法定資質仲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附註1:企業所得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附註2:所謂三項經費是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三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