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7/8第467期文◎黃雅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 …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按照以上規定,企業員工差旅期間發生的交通費、餐飲費及交際應酬費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用於抵扣,應計入相關明細費用;但差旅期間發生的住宿費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