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10413經商字第10102409460號函
主旨: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或有限公司董事,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如期將財務報表編造完峻,倘公司未如期編造表冊者,商業會計法定有6萬元以上罰鍰處分。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羅淑蕾委員辦公室101年3月22日召開「關於財務報表日一事,進行協商討論」之會議結論辦理。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峻;必要時得延長1個半月。」公司未如期辦理決算者,同法第76條規定,處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按公司法第110條及第228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或有限公司董事應編造各項財務表冊。同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準此,曆年制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年4月15日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前一年度會計表冊編造事宜;同理,曆年制之有限公司,應於每年4月15日前,經董事完成表冊編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