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0824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營業稅額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期限內申報者,能就當期各月分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以減輕營業稅之負擔。
該局說明,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為鼓勵渠等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以強化進銷項勾稽作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稽徵機關於查定稅額之範圍按其申報進項稅額之10%扣減之,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105年1至3月查定營業稅額為2,000元,同期間取得進項憑證稅額25,000元,則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為25,000×10%=2,500元,但因其查定稅額僅2,000元,只能扣減2,000元,該期應繳納營業稅額經扣減後為0元,餘500元可於105年4至6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