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6/3第463期 文◎夏嵐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如下:
1. 買賣股票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2.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3.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4.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