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6/17第464期 文◎黃雅文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第二十七條下列?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按照以上規定,公司專門為內部職工用餐新建屬於集體福利的食堂,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若同時對外經營的職工食堂,其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