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8/5第471期 文◎葉湧青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規定: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因此,境內企業的資本金、外債可以使用原幣或結匯後用於向關聯企業發放貸款,非關聯企業除經營範圍明確許可,否則不能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