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證明確有支付價款事實者,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1051004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未上市公司股票700股,以買賣為原因,分別移轉給予其姊乙君410股、妹丙君70股及弟媳丁君220股,因買受人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7,000,000元及課徵贈與稅在案。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