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導致帳簿滅失,應依法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財政部1051019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旗山區李小姐來電詢問,因遭受颱風及連日豪雨災害導致營利事業帳簿滅失,該如何辦理?
該局表示,若僅帳冊滅失,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帳簿及憑證均滅失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營利事業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至無前3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帳證損毀或滅失未經上述程序辦理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民眾千萬不可輕忽期限內報備程序之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