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1102新聞稿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發展高效率能源及低污染車輛,達成削減空氣污染物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貨物稅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明定,自100年1月28日起3年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指出,該措施前於103年1月27日屆滿,經濟部鑑於我國電動車產業尚處萌芽階段,仍有繼續推動示範運行及提供稅賦減免,以扶植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賡續訂定「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第2階段計畫,並依本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函請財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上開免稅年限延長至106年1月27日止。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減免年限將於106年1月27日期滿,有關電動車是否繼續免徵貨物稅,因涉及電動車輛之產業政策,該部業於今(105)年9月2日函詢經濟部,經濟部表示刻在辦理「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之檢討評估,財政部將持續關注經濟部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之檢討情形。倘經濟部評估結果,涉及修法事宜,財政部將配合經濟部積極研擬本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以期加速完成立法程序,落實智慧電動車發展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