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1051115新聞稿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向乙房東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另須負擔乙房東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給付總額為34,056元【30,000÷〔1-(10%租金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