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規對簽訂、履行買賣合同的影響 文/丁德應 小草電子報2012/8總第68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於2012年7月1日正式實施,而買賣合同係任何一個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中最常見的合同,這一新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將有重大的影響。
一、任何一份對外書面文件都將可能構成買賣合同
合同訂立的形式有書面形式,但在一般的觀念中,會認為必須要簽訂有「買賣合同、銷售契約、買賣協議」等名稱的文件,方視為簽訂了買賣合同,對此,新司法解釋明確,在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作出買賣合同成立的判斷,也就是說,以後即便各方都沒有簽正式買賣合同或協議,只要有送貨單、結算單等,都可能被視為雙方有簽署合同,並需要遵守、履行。新司法解釋還進一步確認了,即便對帳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法院也同樣會支持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對外出具書面資料時,尤其應該謹慎,或許一不小心就對外簽署了一個買賣合同。
二、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的約定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外商投資和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簽各式各樣的意向書、備忘錄,如投資買地的時候,通常會簽個意向書,和客戶會談的時候,通常會簽個備忘錄等等,簽署初衷主要是為了記錄、備忘而已,但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可知,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不再是一份簡單的備忘記錄,而其本身就是一份合同,即法律上的預約合同。如果其中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旦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就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因此,備忘錄、意向書等書面文件,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外商在簽署時應當特別注意其中所約定的各個條款。
三、所有權保留的規定更加明確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賣方。但就具體如何操作,在實踐中產生很多爭議,對此,新司法解釋給予了明確,具體為:
(一)對於買賣合同中,允許在對方沒有履行付款等義務之前保留所有權的標的物不包括不動產,也就是說,對於買賣房屋等不動產,不允許保留所有權;
(二)如約定了所有權保留的,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對賣方造成損害,賣方可以主張取回標的物:
1、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2、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3、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若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賣方有權利要求買方賠償損失的。
(三)如買方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賣方不能主張取回標的物。換句話說,只要買方付款比例達到75%,即便有約定所有權保留,賣方也不得要求取回標的物。
四、提高了逾期付款損失的計算標準
在買賣合同中,若外商投資企業作為賣方,疏於約定對方逾期付款時該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或是在對方強勢的交易中,即便想作此約定終無法達成。對此,以往法院在判決時,通常只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判決買方賠償損失。如今,新司法解釋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如賣方以買方違約為由要求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進行計算,即該損失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