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51221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保險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國人對購買保險商品仍情有獨鍾,惟保險繳費期間往往長達一、二十年,常常會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係屬夫妻間財產之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仍須留意所得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夫妻間變更要保人,導致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購買6年期人壽保單 ,原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嗣於保單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配偶乙君,102年保單期滿甲君領回1千萬元,此時因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期滿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