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轉繼承的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1051224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其遺產稅有減免的規定,以免因一再課稅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5年10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3,000萬元、房屋價值350萬元、存款10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其土地及房屋由配偶乙君繼承。若乙君於98年3月15日死亡,則繼承自甲君的財產,係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若乙君於104年3月15日死亡,則前開財產屬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乙君死亡時該等再轉繼承之土地價值3,200萬元、房屋價值300萬元,遺產價值合計為3,50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時,得依規定扣除20﹪之價額700萬元(3,500萬元×扣除比率20%)。
該局提醒,再轉繼承的財產如於當初繼承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遺產稅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