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6/11/25第485期 法律財稅Q&A 文◎夏嵐
1、如何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
「第二條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條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採取資料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採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因此,個人從境內多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規定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自行關辦理納稅申報。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須填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申報期限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內。
2、如何計算稅款
對兩處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採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法規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兼職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舉例說明:
例如,王先生從A單位取得8,000元(選擇其為扣除費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申報匯繳機關),從B單位取得10,000元。那麼:
A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8,000-3,500)×10%-105=345元
B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10,000×25%-1,005=1,495元
王先生選擇到A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匯總納稅: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則應補個人所得稅:2,620-345-1,495=780元
如B單位代扣代繳時也扣除了費用,B單位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
(10,000-3,500)×20%-555=745元
則應補個人所得稅:2,620-345-745=1,53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1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