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117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消費者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成節能減碳目標,已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可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105年1月8日生效,消費者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將持有滿1年、且符合使用年限(汽車出廠滿6年,機車出廠滿4年)的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的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即可享有汽車減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稅4千元優惠。而企業主必須注意的是,換購新車所領取退稅款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費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並且注意於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