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209新聞稿
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後,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是否可以提前註銷公司欠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其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合法清算完結,指的是清算人必須確實依照公司法第84條的規定辦理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經實質審查相關資料,倘發現公司短漏報所得未提供債權分配、或於清算過程中還有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等情事,縱經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清算程序仍尚未合法完成,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審查是否可申請註銷欠稅,勿以為經法院准予清算終結備查,即認屬清算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