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7/1/13第493期 法律財稅Q&A 文◎耿悄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規定: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定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並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於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因此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應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