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出差旅費須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1060216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費用之認列,非僅以有無費用支付事實為斷,尚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4年間派駐甲公司之泰國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8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泰國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甲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支付其投資額,故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泰國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甲公司列報A君之旅費支出18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