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修訂後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折舊

財政部1060220新聞稿
為配合產業升級及擴大國內投資,財政部修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應適用修訂後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計提折舊;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依修訂前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應依原表尚未使用之比例按新表計算修正後未使用之年數,並依新表計提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除編碼由4碼改為5碼外,主要增訂「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及「其他機械及設備」,以符合目前產業需求;另針對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估計變動,簡化程序,無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配合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明定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應單獨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3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為4年,估計殘值20萬元,採平均法計提折舊,103年及104年分別提列折舊75萬元〔(320萬元-20萬元)∕4〕,截至104年底累計折舊為150萬元,現依新表規定機器人之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計算修正後未使用之年數為1年〔(2年(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4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2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105年度改採新表計算之折舊為150萬元〔(320萬元-殘值20萬元-150萬元)×1∕1〕。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新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檢視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適用新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而尚未使用屆滿者,依新表換算修正後未使用之年數,並據以計提折舊,避免事後更正,造成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