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1060304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為限,可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適用定額免納綜合所得稅之規定。所以像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僱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則為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僱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或受僱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載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