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7/2/10第494期 法律財稅Q&A 文◎夏嵐
稅法規定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與實際交易相符,並沒有規定要與經營範圍相符,因此,對於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應稅業務為客戶據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明顯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 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 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故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實務中建議企業發生超範圍經營開具發票情況,應先與當地主管稅務部門溝通,諮詢當地對超範圍經營開具發票是否有特殊規定。部分地區是要求按經營範圍來開具,經營範圍沒有的要先增加經營範圍,核定相關的稅種再開具;也有企業發生經營範圍裡沒有的不經常發生的業務,持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臨時的稅種開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