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1060206新聞稿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產生損益時,究竟應列入哪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一戶房屋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5年1月才交付,實際交屋日期為105年,故未於104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惟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104年12月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4年度,而非收取價金之105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二、財政部1060213新聞稿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是否可以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多年來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3千2百萬餘元,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按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上述建設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的負擔比例,故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但代地主墊付部分為「其他應收款」,嗣後再與地主結算收回。經國稅局按各建案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實計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計2千1百萬餘元、稅額106萬餘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指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有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三、財政部1060218新聞稿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有公司詢問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四、財政部1060206新聞稿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認列營業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其所得額之計算,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若依法設帳並辦理結算申報者,應併計使用發票期間之收入及成本損費等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依其帳載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另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亦可自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調整申報其所得額。
二、屬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由稽徵機關按查定課徵營業額,依適用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之實際營業額大於原查定營業額者,其差額應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其未能提示有關成本資料以供核定,且其實際營業額在實施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內者,應依該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核定其所得額;若實際營業額大於適用要點之營業額標準以上者,其全年所得額均應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年5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5年1至4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8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800,000元;另105年5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3,800,000元,據此,105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4,6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冰果店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為276,000元,應納稅額為23,460元(=276,000元*稅率17%*1/2)。
該局籲請注意,小規模營利事業若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情事,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申請更正,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五、財政部1060216新聞稿
每月給付非居住者身分之員工薪資所得31,514元,應適用之扣繳率為何?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配合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給付給非居住者員工之薪資所得亦同步調升為31,514元;則該金額適用之扣繳率應為6%、或是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21,009元;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全月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說明,因應基本工資調升為21,009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如全月薪資總額超過基本工資1.5倍,應全額扣取18%。又21,009元之1.5倍為31,513.5元,因此給付31,514元(含)以上者,即適用18%之扣繳率。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特別留意,切勿溢扣而影響員工權益;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3項規定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代扣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避免逾期而遭受裁罰。
六、財政部1060206新聞稿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雖然依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惟外匯收入中若含有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其模具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則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為非保稅區之營業人,出口汽車零件1批,其中含有模具費1,050,000元(含稅),經查係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依財政部75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釋意旨,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甲公司因未盡注意之責,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稅款50,000元外,並裁處罰鍰25,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嗣後若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模具且已報運出口,其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規定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模具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
七、財政部1060206新聞稿
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該部說明,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因應國內新型態產業及設備更新,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內政部意見,檢討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分為3大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26項、164細目,與修正前比較,增訂項目1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增訂1項: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大類「機器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二、增訂細目7項:「機器及設備」類新增7項細目,包括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雲端資料運算設備、雲端資料儲存設備、其他資料處理設備、網路傳輸設備、各式應用感測器等。
三、修正原有細目10項: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包括「工業機器人」由4年改為2年、「公共浴室用房屋、受鹽酸、硫酸、硝酸、氯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及冷凍倉庫用之廠房、貯藏鹽及其他潮解性固體直接全面受蒸汽影響之廠房: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由8年改為5年;另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包括增列農作產銷設施、鋼結構建築、機械停車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電動機車等。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並將該等設備之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以較低之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折舊費用提高,減輕所得稅稅負,以配合新興產業發展趨勢,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之政策目的;另我國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與其他國家相較尚無偏高,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現行產業增修相關項目及年數,以利企業適用,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有關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詳釋例)。此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營利事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八、勞動部新聞稿 發布日期:106-02-14
勞動部推動表面處理產業轉型,每廠最高補助250萬,打造優質工安環境,創造就業新活力。
勞動部為協助傳統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及製程轉型,並促進就業,自105年起即選定表面處理產業作為重點對象,透過產業投資、跨部會資源整合及學者專家技術支援等產、官、學界通力合作,迄今已輔導36家及補助9家表面處理廠,補助金額約6百萬元,廠商總投資金額達2千萬元,並吸引本國勞工225人投入就業。
勞動部表示,國內表面處理產業大多為中小企業,且許多工作環境仍存在空間狹小、環境髒亂、化學品種類多及噪音等危害特性,造成國人高污染、辛苦及危險之刻板「3K」印象,不願從事該工作,形成產業面臨長期缺工、人才斷層及年齡老化等問題,但該產業是製程供應鏈不可或缺的一環,總產值約1兆元,就業勞工約3萬人,不容忽視,有積極輔導轉型的必要。
為持續協助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安全衛生,今年希望透過曾接受輔導之廠商改善案例經驗分享,鼓勵同業積極複製成功模式,帶動產業維新,使表面處理產業完全轉型成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並將以整廠工作環境改善及安全衛生製程提升為優先補助及輔導對象,提供最高250萬元之補助金額,申請期間至106年11月30日截止,歡迎表面處理相關業者踴躍提出申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將成立專家團隊,提供臨場輔導及諮詢協助,意者請洽02-8995-6666分機8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