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德林電子報2017/3/24第500期 法律財稅Q&A 文◎夏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會計核算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存款利息收入,若在當年末未實際收到,?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待收到利息的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