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修改了哪些事項?

富蘭德林電子報2017/3/3第497期  法律財稅Q&A  文◎夏嵐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7年2月24日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新規除保留原規定外,另外新增加: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自2017年2月24日起執行。
在原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企業的捐贈占年度利潤總額12%的比例,只能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而超出12%的部分無法再享受免扣優惠,需要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次修訂後的新規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三年內繼續在稅前扣除,實際上是對捐贈扣除優惠政策的擴大、延伸,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部分企業大額捐贈支出無法稅前扣除的難題,有利於調動企業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