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428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為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1.營利事業為降低研發成本及風險,使用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所支付之代價,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之範圍,無成本攤折規定之適用。
2.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計算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之已納所得稅額可扣抵限額時,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而非直接以該境外收入計算。
3.營利事業申報扣除源自與我國有簽租稅協定國家之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惟未申請租稅協定減免稅優惠,該溢繳之扣繳稅款,不得申報扣抵應納稅額。
4.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注意持有期間未滿3年之股票交易所得,不適用減半計算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5.會計師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辦理更正申報,惟其申報應補繳結算稅款未如期繳納,致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