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60501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6年5月1日起展開,為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提醒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附表。
二、夫妻所得應合併申報課稅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困難,可以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其適用標準如下:
(一)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夫或妻於10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三)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如不符合上述分開申報適用標準,其因感情不睦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時,可分別填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註明「已分居」,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國稅局會據以合併計算稅額後,按歸戶合併的應納稅額計算夫或妻之應補或應退稅額分別發單;如果沒有註明「已分居」,將涉及分開申報而遭處罰。
三、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總統104年12月2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證券交易所得回復停止課徵所得稅。
四、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實施,交易之房屋、土地屬新制課稅範圍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附表: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